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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

  3.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持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无工作单位、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金。
  4. 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5. 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区征兵部门优先批准入伍。
  6.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心见义勇为人员生活。每年组织安排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健康体检;每年组织安排部分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疗养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人员及家庭排忧解难;经常组织座谈会、走访慰问等活动,丰富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7.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因病、因灾、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遇到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我区现行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于享受社会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经个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请区政府核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8. 因见义勇为牺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京民勇发〔2009〕495号)规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和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
  9. 对获得“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其报考北京市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金;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学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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