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
依据
《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调整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扩大优待范围。
(一)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单位的表彰奖励力度
1. 行为被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区政府一次性颁发5000元奖励金。
2. 被区政府授予“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区政府一次性颁发1万元奖励金,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
3. 积极推荐获得“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的评选表彰。
4. 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
5. 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驻区单位,由区政府及时予以表彰,并积极推荐参与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力度,扩大优待范围
1. 区属各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优先救治,简化手续”的原则及时组织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时支付;工作单位无力暂时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时支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支付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依赖护理的,提供有效票据,每天护理费低于100元,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高于100元,按照100元给予补助。护理费补助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无工作单位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保证其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
2.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由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十级至一级的残疾等级,对应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伤残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