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
(朝政发〔201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大朝阳区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为载体推进“新四区”建设,是朝阳区又一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补助工作规范化,对于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建立先进的核心价值体系、推进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文明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发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区范围大力营造“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或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我区民政部门依法确认。
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后,快速反应,积极协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结论。特殊情况启动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