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 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推动盟市完善综合文化行政责任主体。完善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映机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完善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十六) 加快建立健全呼包鄂一体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呼包鄂城市群发展和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进小城市、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加快推进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城镇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七) 改革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将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和部门职责定位,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分别纳入对盟市、旗县和部门的考核,形成科学分类的考核制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十八) 加快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供给模式等,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建立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文化厅、民政厅、广电局、扶贫办负责)
(三十九)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稳妥、有序的城镇户籍管理政策,以旗县所在地和小城镇为重点,放宽入户条件,允许农牧民带土地和草牧场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进入城镇安家落户,享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建立群众和投资者对行政审批单位和公务员的评价制度以及与此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内外监督和约束。继续推进电子政务集中审批服务建设。(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一) 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推进事业单位的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调整和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做好工商、质监系统体制调整工作。(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