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全面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因地制宜推行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加末级渠系水费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费)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探索水权有偿交易和转让模式,在沿黄沿线地区加快水权转换和交易制度建设,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利于再生水有效利用的中水价格补贴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 推进矿业权价格改革。全面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健全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与蒙古、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建立和完善内蒙古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六) 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在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完善煤炭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政策或创造条件转化为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十七) 建立完善基本草原建设保护体制机制。在草原生态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基本草原的长效保护机制,各级财政划分一定比例的资金对保护基本草原的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草原类型、面积、生态功能定位等给予补贴,逐步使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化。(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八) 探索建立草原碳汇交易机制。研究草原碳汇功能和评价体系,试点推行跨区域碳汇造林种草机制,创造草原碳汇交易实例,通过植树造林、保护草原、治理荒漠、保护湿地等增加碳汇额度,按照碳汇额度增加的比例,抵扣相应的节能排放指标,实行“增减挂钩”。推动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保厅负责)
(十九) 建立和完善防沙治沙的体制机制,引导和调动各方面的资金和力量参与防沙治沙,探索建立治理成功的沙漠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新模式,治理水土流失的减沙量增配取水指标,并可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拍卖,推动治沙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 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设计,健全完善促进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建立健全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在造林、抚育、管护等方面给予补贴。开展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工作,扶持和引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积极推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试点。(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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