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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度)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精神。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继续推行代建制。加强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结合实际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 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创新农村牧区金融发展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以旗县为单位在现有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改造成为产权清晰的农村商业银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组织,推进农村牧区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农村牧区资金回流和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竞争。继续深化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九) 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产资料资本化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牧区房屋、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融资试点,加快建立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担保体系。完善农牧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增强地方金融服务能力。按照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理念和要求,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实力,稳步推进跨区经营。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增强区域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建立地方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及使用的良性机制。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 探索建立民间金融规范运作机制。创办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四、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生态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 积极推进资源价格与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的价格政策体系和全面反映环境使用价格、环境损害价格和污染物处置价格的环境价格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十三) 稳妥推进电价改革。按照保基本、促节约的原则,推进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改革和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风电、光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鼓励发展新能源产业,实施火电和新能源捆绑外送,制定促进风电、光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等行业发展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电力多边交易。继续推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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