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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稳中求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对明确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区直企业,按照不同类别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比例,提高国有资本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采取外来投资与当地资本合资的形式,由利益各方按照各自在资源使用产权出资中所占比例入股,分享资源开采红利。推动中央企业在我区的分支机构设立为独立法人,所得税的缴纳逐步过渡到资源地为主,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四)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搞好铁路体制、电力体制、农村牧区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加快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制度,强化对涉及自然垄断业务和承担社会普遍服务职责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目标的考核。(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负责)
  (五) 制定和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放宽准入,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改善服务,尽快在保障房、公用设施、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深化服务领域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三、深化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
  (六)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对旗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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