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一是个别县(市、区)、市直部门虽然成立了组织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部分县(市、区)没有积极争取编制、增设公共机构节能科(室),导致不能很好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职能。三是个别县(市、区)、市直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不固定,造成工作断档,管理缺位等现象。
(三)节能宣传力度不够。个别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宣传的范围不够广,形式不够多样,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也没有很好发挥,致使一些公共机构和工作人员节能意识仍然淡薄。
(四)能耗统计工作亟待加强。一是未能按照“条例”、“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的联络员、统计员进行培训,导致了不会编制统计报表、数据来源不准、内容错误多、统计范围不全,个别单位出现了没有按要求进行统计,而是参照往年报表进行上报。
二是个别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把关、不审查、不固定人员,导致统计人员的业务不熟练、上报数据不准、上报时间缓慢。三是个别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在撰写能源资源消耗分析报告时下降与上升事由表达不准,内容不能分析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五)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没有很好铺开。部分县(市、区)未能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对各公共机构缺乏约束力,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整体处于被动状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认识。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要深入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内涵,更多地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以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去推动所辖全部公共机构的节能降耗。
(二)理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一是设立有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县(市、区)要落实专门科(室)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县(市、区)要提请政府明确兼职部门承担工作任务,并要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开展节能管理和能耗统计工作。二是市直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本部门管理科(室),建立长效管理体制,并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工作,形成覆盖全面的工作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