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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北港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北港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2〕4号)


  为进一步加快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的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和北港新城的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0日至12月31日止,对停泊在龙港区北港自然港湾内渔船予以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有偿收购原则。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停泊在龙港区北港自然港湾内并持有合法有效“三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海洋捕捞渔船且船主所有权房屋已经拆迁的实行一次性有偿收购。

  (二)自愿转港原则。不同意收购的,可自行转港。

  (三)依法清理原则。对无“三证”渔船将依法予以清理取缔,不予补偿。

  二、渔船处理补偿标准

  (一)持合法有效“三证”渔船收购标准。

  1、按收购船只每千瓦补偿2000元,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

  2、船籍、户籍均在本地(龙港区北港街道)的,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按每只每千瓦1289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偿费。外地户籍的,不享受再就业补偿费。

  3、船体收购价格(含机器设备)以物价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4、自愿转港转籍的渔船,按本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二)持有临时证件(不含特定证)渔船的收购标准。

  1、按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2、船籍、户籍均在本地(龙港区北港街道)的,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按每只每千瓦1289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偿费。外地户籍的,不享受再就业补偿费。

  3、船体收购价格(含机器设备)以物价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4、自愿转港转籍的渔船,按本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三、处理期间内,影响渔船生产的,按每船每月每千瓦290元给予补偿。

  四、渔船收购或转港转籍程序。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收购或自愿转港转籍渔船的渔民,到龙港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登记,并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复核。符合收购和转港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船检部门检验,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价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与船主签订渔船收购协议书,兑现补偿金。自愿转港转籍渔船,自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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