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船舶迁移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2〕5号)
市政府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已对该区域内停泊的合法渔业船舶进行了有偿收购,对无“三证”渔船依法予以了清理取缔,不予补偿。但现仍有船舶违反规定,在该区域停泊、搁置,占用该区域岸线,严重影响了龙湾中央商务区海滨旅游带建设。为巩固前期清理成果,确保龙湾中央商务区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一切船舶不得在东窑自然港湾海域内停泊及在岸线上搁置。
二、在该海域内停泊及在岸线以上搁置的所有船舶,务必于2012年5月1日前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船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统一进行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