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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指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包括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居民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四)城乡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设施(指电梯、楼道灯、车库、小区庭院照明、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居民供暖热交换站等)用电,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指学校、部队营房、农村饮水工程,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委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四、阶梯电价计费周期

  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电量作为计算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电费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年度用电量未达到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

  因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建立对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机制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电量。电网企业依据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在册户数,将免费电量对应的电费拨付县(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随低保补助一并发放。

  (二)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为保证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我省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待充分调研测算后抓紧出台。

  (三)加强抄表工作管理

  电网企业、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工作管理,严格按抄表周期抄表。因延期抄表,居民用户对抄表数据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认后,电量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

  因表计故障、窃电等因素产生的追退电量(电费),按实际发生天数进行折算。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追退电量参与阶梯电价计算,合表和非居民用户的追退电费按照该类用户电价标准计算。

  (四)加快户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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