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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价管〔2012〕4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居民阶梯电价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整体推进的办法。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和稀缺性,引导居民节约用电。起步阶段着力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的确定

  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

  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三、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省内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应安装一块表计;一户安装多块表计的,按照所有表计电量合并计算。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同一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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