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无擅自挖掘、占用、损坏道路等违法行为。
(2)桥梁、照明、排水等其他设施
桥梁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栏杆上无违规附属物,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
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95%;
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
无擅自挖掘、占用、损坏桥涵、排水、照明、供水、供气设施等违法行为。
4、民政殡葬管理标准
(1)殡仪整治
在城区内无户外搭灵棚、设灵堂以及在殡仪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抛撒纸钱等情况发生。
(2)冥品管理
城区内无焚烧、销售冥品行为。
5、房产管理标准
(1)规范公共空间、设施使用
住宅区公共空间及公用车棚、停车场、车库等设施使用规范,无被私自占用、出售现象;
无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擅自搭建及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卫生,破坏周围环境等违法行为。
(2)规范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活动符合规范标准,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住宅外立面保持完好,房屋结构无拆改。
6、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管理标准
(1)噪声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施工;
建筑工地施工期间,施工场地边界线处噪声限制昼间最高不得超出8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出55分贝;
文化娱乐场所及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国家标准。
(2)气体污染管理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物质所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现象“零”发生。
7、无照商贩管理标准
(1)占道摊点管理
无照商贩管理主街主路实现严控,次街次路实现有序规范;
学校门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现象出现。
(2)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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