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盘锦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及考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盘锦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及考评办法
为深入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盘锦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自然风景区)。
二、考评工作实施主体
市综合执法局
三、考评对象
执法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执法监察大队、兴隆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辽河油田城建管理监察支队。
管理单位:市园林管理、市政管理、民政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辖区工商、环保、公安、环卫、规划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
四、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考评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民政殡葬、房产、部分环境保护、无照商贩、园林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方面管理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考评标准
1、市容管理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建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应按规定及时拆除;
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在居民区公共用地范围内不得有小菜园、小棚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