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管理,确保各项行政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规范高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建委法规科是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信息传递工作; 市住建委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委和行政审批权限承接部门分别承担如下职责:
市住建委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行使监督、检查、指导职责,以确保行政审批权限有序、规范、高效运行;
各承接部门对承接的行政审批权限负全责,包括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清欠、房屋征收、物业供暖等方面的投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
第四条 市住建委和行政审批权限承接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例会制度
市住建委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承接部门有效行使下放的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三个月内,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三个月后,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存在的问题。
(二)实行行政审批权限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承接部门应将当月行政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在下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住建委,作为市住建委实行动态监督的基础信息。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市住建委将及时进行指导、纠正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三)建立督办、整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