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盘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含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双重责任。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之中,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实施;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负责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按照分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