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管。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禁止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2012年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复核工作。
(三)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制度。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标准,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目标,以水质水量保证为重点,加强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自2012年起,对列入国家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并逐步推广到其他饮用水水源。
(四)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政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采取用水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2年起,市政府对葠窝、汤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水源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允许适当发展不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绿色环保农业项目,允许从事不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旅游等活动;准保护区内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不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放的水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排放量不超过水域纳污能力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采选矿项目。
(五)加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应对水污染事件快速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突发性污染事故。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一)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分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为保证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目标的完成,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辽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用水结构、节水潜力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在体现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激励和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约束条件下,依据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配置规划,按照“差别化”原则,将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分解任务,强化政府及其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责任。
(三)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十二五”期末总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统计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水利改革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惩劣、干部政绩考核、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能力建设
(一)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抓紧落实《辽宁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自201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相适应的重要取用水户和主要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基本建成与省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相接的市、县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考核提供实质性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