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
(辽市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十二五”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和《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1〕1号)精神,结合实际,市政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举措,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措施,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
(二)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全面保护,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得到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2.具体目标。
(1)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河道外)控制在11.06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6.9亿立方米、地下水3.91亿立方米、非常规水源0.25亿立方米(非限制性指标);全市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58亿立方米。
(2)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115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26%;万元工业增加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36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33%,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2%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8%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5%以上,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6%以上。
(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下同)达标率提高到81.3%以上,其中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以上,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从严控制用水增量。严格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农业用水除《全国千亿斤粮食增产规划》和1000万亩滴灌节水农业工程新增用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用水指标;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依据用水效率、入河排污量和用水增量管理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区域水量分配制度。依据《辽阳市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配置规划》,以区域为单元,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建立区域水量分配与调整机制,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各地区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协调发展。
(三)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取用水,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宏观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四)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在用水总量控制和江河水量分配的基础上,建立取水许可总量指标体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五)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费,禁止侵占、截流、挪用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实行水资源费使用审计制度。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建立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地下水征收标准,特别是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