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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辽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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