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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主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运输途中垃圾、渣土撒漏、飞扬污染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
  二、凡未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准在主城区环城路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各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雇用未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运输车辆进入限制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业务。
  三、市住建委牵头负责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的组织工作,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实施。
  四、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改装手续。车辆改装后持更换的行驶证,到市环卫处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再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科办理通行证审批手续,方可在限制区域内从事运输业务。
  五、凡在本市主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包括长期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后,必须到环卫处固体废弃物管理站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运输。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时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以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全天24小时不间断对运输车辆监管,防止运输建筑垃圾车辆随意排放、沿街洒落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发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未取得公安交通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进入限制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予以处罚。
  八、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垃圾、渣土撒漏、飞扬污染城市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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