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