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
(五)有无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予行政许可、不该准予行政许可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无超越受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
(七)初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初审职责;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没有经过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私自做出的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内容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或者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擅自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条件的;
(七)擅自改变、撤回行政许可的;
(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收费的;
(九)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专家评审而未举行的;
(十)不经过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私自准予行政许可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负有初审职责的市州司法局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上报的申请材料中有不符合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被省司法厅窗口退回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回数量较多或者给申请人造成利益损失的,在全系统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