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种类、内容、格式、数量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
第三十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已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的行政许可,市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加盖审核公章及骑缝章后报送省司法厅窗口。
第三十三条 省司法厅窗口收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应当告知初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第三十四条 省司法厅窗口收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照(件)。
第三十五条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于已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须经省司法厅窗口进行初审的申请材料,应自对受理的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形成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