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技术职称证复印件;或者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及从事该相关行业工作经历证明;
(五)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七)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无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八)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文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交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住所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七)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八)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九)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十)现场评审报告;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二)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还须提交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十三)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还须提交省司法厅出具的预核名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公证员执业许可应当提交材料:
(一)审核授予公证员执业的须交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考核授予公证员执业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2、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省司法厅窗口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审核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