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申请书;

  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预核名通知书;

  5、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

  7、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住所地证明材料;

  8、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9、验资证明;

  10、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1、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

  12、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2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申请须交材料: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