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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08〕15号)的规定,省司法厅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以下简称省司法厅窗口)办理。

  省司法厅法制部门对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实施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四川省司法厅的委托,在授权及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各市州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授权和委托的司法局应当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超越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局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省司法厅窗口设首席代表一名、首席代表助理一名、工作人员数名。省司法厅授权首席代表,代表省司法厅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窗口首席代表履行司法厅授予的以下职责: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负责省司法厅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四)认真执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

  (五)按时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司法厅报送窗口工作情况。

  省司法厅窗口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权,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业务和各市州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统一到省司法厅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司法厅窗口统一行使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省级审核权和省级初审权。

  第十四条 司法厅法制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共同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一)公证员执业许可;

  (二)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三)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

  (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五)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第十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向省司法厅窗口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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