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11〕41号)
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许可法》)、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定的事项、条件、期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或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机关
第七条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7号)的规定,省司法厅法制部门增挂行政审批处的牌子,负责省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