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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在上海地区开展经常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在上海地区开展经常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2〕123号)


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各在沪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提升贸易结算便利化,我分行决定在上海地区开展经常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常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是指商业银行在基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三原则上,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收付结算业务时,可凭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无需逐笔审核其它材料。
  二、试点对象
  (一)上海地区已开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申请开展试点。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参加优化试点:
  1、与银行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超过1年(稳定的业务关系包括账户开立、跨境结算、授信以及信贷融资三方面内容);
  2、跨境结算的对手方相对固定(跨境结算包括本外币结算);
  3、跨境结算的交易属性、频度和规模相对稳定;
  4、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试点要求
  (一)有意愿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应当向我分行提出申请,并制定本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审核优化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试点企业选择标准、交易真实性评估、银行相关部门职责、内控管理、事后检查、问题企业报告及试点资格取消等),报我分行评估通过后实施。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参加优化试点,由试点银行遴选评估后确定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应建立试点企业遴选评估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合规部门、风控部门、信贷部门、结算部门等)共同参加企业的遴选评估工作,试点企业名单应定期向我分行报备。
  (三)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首个优化流程审核年度实行跨境结算业务真实性季度回访评估,对于回访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并报我分行备案。对季度回访评估一年内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试点银行可实行年度回访评估。
  (四)试点企业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款适用新版《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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