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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向江苏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处理完毕。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均在评审的相应阶段前处理完毕。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以及学校或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处理意见,在省学科组评审、省高评委会评审时一并提交专家审议。
  第七条 对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不予报批。
  第八条 对已获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举报投诉,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申报人员,以及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同时江苏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校应根据其问题性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高校不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等情况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江苏省教育厅退回存在问题的材料,并给予通报批评。属不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不按规定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的,责成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报。凡弄虚作假的材料不得重新申报,申报人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处理。学校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评审专家违纪违法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江苏省教育厅将不再聘请其担任任何项目的评审专家,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造成后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对署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根据谁处理、谁答复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其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高校调查处理举报投诉,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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