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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教规〔2012〕11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江苏省教育厅及高校反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载明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提供证据和查核线索。
  第四条 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处理。凡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鉴定。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对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高校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含有关部门的转办件),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学校应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鉴定处理意见应由学校以正式公文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学校出具的鉴定处理意见,应针对举报投诉的问题逐条明确回应,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情况特殊的举报投诉,由江苏省教育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投诉,如属学术不端问题,由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如属违纪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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