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应以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形式予以设立。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是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负责决定引导基金的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合作(投资)决策、运作方式、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区科委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上海徐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公司”)受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委托,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与科投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区国资委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科投公司进行业绩考核。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合作(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提供意见供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参考。
四、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1.参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带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
2.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仅限于徐汇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五、引导基金风险控制
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引导基金章程应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引导基金应当对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且其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六、引导基金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