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按担保比例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
(四)由担保资金按照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损失的三分之二给予担保公司代偿补贴。在担保公司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3个月内,由担保资金按应补贴金额的60%给予担保公司先期补贴。在催讨清收、产权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担保公司最终实际代偿损失,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算最终补贴金额。对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担保项目,按照确定的区级承担部分和规定时间节点,由担保资金予以代偿(一般情况下市、区各承担50%)。
(五)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按代偿比例取得代位求偿权,会同贷款银行共同进行催讨清收。追回款项由银行和担保公司按1:9比例进行分配。
(六)担保机构可根据需要启动质押知识产权的挂牌交易或拍卖程序,产权处置所得在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尚有余额的,返还给借款企业;产权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担保机构对差额部分继续享有追索权。
(七)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应提起诉讼,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确实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企业,应保持债权有效性,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期内,待企业财务状况好转时归还;对借款企业被合并、收购的,合并企业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对破产的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其中担保机构对尚未启动转让程序的质押知识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其它资产享有受偿权。
(八)逾期代偿的资金可从企业享受区政府的扶持资金中扣还。
八、优惠政策
(一)对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除外),按照其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3%给予补贴;对贷款银行,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给予业务费用扶持。上述补贴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按年度审核拨付。
(二)对正常还款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标准就高)和担保费补贴;此外,按照其所缴纳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登记费等质押融资中间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上述补贴在企业贷款正常结清后拨付。
(三)酌情给予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适当的奖励。
徐汇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徐汇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