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明确,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强制度和科技约束。
(一)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督促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与财政局沟通情况,依托信息化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预算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类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
《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区财政局要联合区监察局、审计局、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继续发挥好财政局和建设交通委等部门专业监督、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社会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结合每年度政府采购管理重点内容,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追踪监管,强化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区财政局要进一步研究发掘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效率的途径和内容,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等实现动态监控,并发挥信息平台的基础载体作用,对一些异常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分析其规律性和相关性。同时,信息化建设既要根据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市、区两级政府采购平台的相互衔接,做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又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做好业务培训。
五、职业教育,考核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区财政局在不断提高自身干部素质的基础上,要更加重视对包含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等在内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各预算单位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