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是主要实施本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按照本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定流程,负责研究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采购;与预算单位签署委托采购协议,督促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办理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事宜;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按规定内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根据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其他政府采购事项等。
2、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预算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要进一步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完善评审程序和办法,缩短采购操作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并不断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质量最优。
三、加强宣传,跟踪问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一)区财政局要加强宣传,使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了解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的规定,督促大家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要依托区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将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效能辐射到区域企业,服务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要加强调研,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对策,为市财政局等政策制定部门的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等经济政策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凡采购的产品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或可以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总结相关政策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