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预算单位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1、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的批准。
3、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流标、废标情形,按照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向区财政局提出复审。
4、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5、对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徐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管采分离,整章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在本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现“管采分离”的基础上,把握新形势和新环境,继续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更好地发挥采购管理与执行制衡机制的作用。
(二)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本区政府采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严格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项目采购形式与方式的变更;认真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大对预算单位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力度,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2、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效实现制度管采的目标。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新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电子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区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社会公开披露机制;贯彻落实本市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和各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采购规程,逐步形成以本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核心,各类配套政策制度为辅助的整体性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