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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府办发〔201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区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这几年来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应采尽采,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区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按照“区级目录范围在市级目录范围的基础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原则,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和金财工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民生保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对照实际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着力细化和优化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规模、内容和结构,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金额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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