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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订的《徐汇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后置项目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审批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将结果反馈区工商分局。

  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和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作退件处理。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直接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营业执照,及时送达申请人。区工商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和后置项目并联审批部门。

  (2)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自制发代码证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税务分局,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3)区统计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量技监局的代码证件复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制发统计登记证,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4)区税务分局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量技监局的代码证件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

  (5)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区工商分局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审批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将结果反馈区工商分局。

  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量技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分局和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作退件处理。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市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市并联审批部门直接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区工商分局,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证件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区工商分局。

  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申请,申请人已经自行取得相关审批证件的,可以参照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操作。

  二、并联审批期限和统一审批编码

  纳入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审批可以缩短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作出承诺,承诺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行统一审批编码。区工商分局一口收件时,产生统一审批编码。徐汇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编码规则编制和具体业务的编码工作,由区审改办负责。

  三、提前服务

  (一)提前服务的事项

  区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1)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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