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依据债务申请书批复,向批复确定的融资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融资主体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商谈,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合同副本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借款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控制借款成本和风险,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申报:
在年度融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需调整项目融资额度或新增融资项目的,由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
需要增加年度融资规模的,由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同意。
第十四条 融资项目建设资金涉及区建设财力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最终债务人提交债务申请书后,应结合部门预算申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 融资主体负责自身偿债计划编制、偿债资金筹集和偿还。各融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履行偿债合同;最终债务人需配合融资主体做好相关工作。各融资主体每年四季度应编制下年度债务偿还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年度偿债安排需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每年编制确定年度偿债基金和偿债准备金提取额度,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偿债基金和偿债准备金具体提取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旧区改造等融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或发生其他偿债资金筹措不及的,最终债务人应会同融资主体于债务到期6个月前形成债务分析报告,提出资金平衡措施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救济途径,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债务统计和预警
第十八条 本区政府性债务统计实行季报制度。最终债务人要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工程进度,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等。融资主体要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包括债务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偿债资金落实情况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度形成全区债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上报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