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融资主体为具体实施融资计划,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债务合同的单位或机构。融资主体根据批准的融资规模及融资项目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落实偿债资金,并根据合同按时偿还本息。政府投资项目及土地征收项目,融资主体为区政府确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土地储备项目,融资主体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开发项目,融资主体为受托单位。
第七条 政府融资平台的新增及退出,由相关主管部门就新增或退出的目的、意义、方案等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同意。
第八条 区财政、国资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区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监管、跟踪、审计、检查等,确保债务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九条 本区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融资计划和未经批准的融资项目不得进行举债和开工建设。每年四季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根据最终债务人提出融资需求,提出全区融资规模和融资项目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同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最终债务人提出的融资需求,应包括融资项目、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及进度计划安排。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需求应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提出;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结合年度土地储备项目计划、收储资金计划和出让计划提出;委托开发项目由受托单位结合本单位经营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项目通过后,由最终债务人负责融资项目建设程序的报批和资金的申请。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批复,最终债务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融资主体,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安排,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初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批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