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各类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区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储备(征收)项目、委托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徐汇区政府性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国资等部门和机构,以及融资平台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调查研究等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全区债务运行情况,审议年度融资规模和融资项目,控制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统筹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联席会议一年召开2次以上全体会议。
第五条 最终债务人为各类债务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作为最终债务人负责以下四个领域的融资项目及债务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重大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重大公共公益性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作为项目法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及土地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委托部门或单位负责委托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