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1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现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街道(镇)对所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10件2004年以前以区府办名义下发经清理明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起草部门、街道(镇)要按照《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应当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核意见。
三、起草部门、街道(镇)应当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将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评估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对其中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