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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责任目标。要结合地方政府换届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调整法律援助领导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施 “一把手”工程,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责任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规范的办公设施和便民的接待窗口。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律师信息库,在司法行政网上向社会公示,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优化“12348”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软硬件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专人负责、专门统计台帐、及时回复录音咨询等,确保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大援助力度。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服务范围,放宽困难人员援助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有针对性的推出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措施。要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四)提高办案质量。要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活动”。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推行标准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拓展民意沟通渠道,设置群众意见箱(簿),设置法律援助监督岗,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对涉及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要严格资质审查,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集中办案,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经费保障。要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司发通〔2004〕87号)精神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要求,设立本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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