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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及学校饮用水卫生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饮用水感官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做作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学校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员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开展巡访,发现违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和卫生防护条件;
  (二)获得相应的工作津贴补助;
  (三)参加履行职责必需的培训;
  (四)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
  (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培训、考核和监督稽查;
  (八)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时,应出示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对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十八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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