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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品行记录;
  (五)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用期限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聘用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有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离退休或调离公共卫生岗位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三)(四)(五)项情形解聘的卫生监督协管员三年内不得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用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聘免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辖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过程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和安监局报告,并嘱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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