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
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广州、深圳市可结合实际确定申请入户的就业年限。对在当地就业达一定年限、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优化办理程序。
1.申请。高技能人才入户,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2.受理。高技能人才入户,由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受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各地制订。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驻穗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入户广州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广州市制订。
3.审核。高技能人才入户的相关材料可采取部门集中审核,也可由受理部门直接审核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要严把申请入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关,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取消其入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
4.入户。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自有合法住房、亲戚朋友家庭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各地在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手续时,不得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已公布的条件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三)完善配套政策。
1.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机制,引导用人单位给予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2.各地可参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本地区紧缺的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项补贴。东西北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台账,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审批信息共享、部门联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