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实施“双转移”战略,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现就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支重要队伍。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先后出台实施优秀农民工入户、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等系列政策文件,为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当前,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对人力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着力化解新时期广东高端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扎根广东。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政策措施
从2012年起,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一)明确对象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中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