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执业许可的批复
(内卫蒙字〔2012〕677号 )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验收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12〕38号)和《关于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初审结果的报告》(包卫发〔2012〕95号)收悉。
根据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在包头市组织初审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于2012年6月6日进行了实地检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经研究,同意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名称:包头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包头东河区南门外大街6号。
(三)医疗机构类别:中西医结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