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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第五批全国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任务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五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继承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学位教学管理。

  3.各带教单位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学计划。

  4.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1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年度考核。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5.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2)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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