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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淄教发〔2012〕21号)


  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对于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推动学校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
  立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贯彻落实《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任务目标、《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9〕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推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推动学校教育发展、提高育人质量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均要成立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办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学校,要成立级部家长委员会。各区县要指导学校幼儿园依据《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三级家长委员会产生程序及组成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家长委员会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协助制定组织章程,明确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宗旨、职责及其权利、义务。要指导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大会制度、日常工作例会制度,并安排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进一步落实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
  各学校幼儿园要指导家长委员会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进一步落实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基本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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