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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外办字〔2012〕1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高校涉外办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相应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鲁教外字〔2010〕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办学的通知》(鲁教外字〔2011〕8号)等规定。
  二、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涉外办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分管,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涉外办学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我方项目单位负责人,切实起到涉外办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管职能。
  三、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我省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要严格执行我国的课程方案,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使用中文授课,不得使用外国教材和外语对外国学生授课、开设外国中小学课程、发放课程学习证明或学历证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招收在华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子女。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校、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四、为加强管理,凡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审批,在申报时,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审批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五、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对本市、本校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要在全面彻底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整顿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未经审批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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